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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莹
徐州市家庭装饰咨询、投诉受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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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家庭装饰咨询、投诉受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家装消费和装饰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消费者了解家装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家庭装饰过程中各种纠纷和投诉,我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费者、经营者因装饰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及服务等发生的争议,可以直接向徐州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进行咨询或投诉。(咨询投诉电话:83720128、82311208;地址:徐州市淮海东路54号供销大厦11楼1108室)
第三条 徐州市家庭装饰咨询、投诉受理中心工作范围:
1、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专业施工资质证书”或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颁发的“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的装饰企业;
2、持有经徐州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鉴定的家庭装饰工程示范合同;
3、消费者与符合受理条件的装饰公司在装饰工程中产生纠纷,提出咨询或投诉的。
第四条 当事双方应向投诉受理中心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述材料和证据。并对申述材料和相关证据负责。
第二章 纠纷及解决办法
第五条 质量问题:
4、解决家庭装饰工程质量纠纷应当以《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及消费者、经营者合同约定的用材、工艺、质量标准等内容为依据进行调解;
5、受理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必要时应实地勘察,详细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分清责任,提出调解意见,书面通知责任方限期整改;
6、装饰企业应当按照受理部门提出的调解意见向消费者出具返工或维修项目、施工计划、施工期限,并交受理部门备案;
7、整改验收合格后,投诉方、被投诉方、质检人员三方签字,并交受理部门存档备案;
8、工程质量签定由法定质量签定机构出具签定报告。
第六条 工程延期问题
9、因装饰企业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的,调解部门应当责成装饰企业增加施工力量、及时供应材料、合理安排工序,保证工期。
10、 因消费者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的,调解部门应当责成消费者积极配合装饰企业,提供施工所需的条件扣资金,保证施工按时完成。
11、 家庭装饰工程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工程延期的违约责任,调解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处理因工程延期发生的争议和责任。
12、 家装工程增项、变更,应有双方签发的增项、变更单、工程款应相应调整。
第七条 工程款问题:
1、消费者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按期向装饰企业支付工程款;
2、装饰企业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进度进行施工,因工程款不足有可能造成工程延期,企业应及时与消费者协商解决;
3、消费者故意拖欠工程款时,装饰企业暂停施工,工期顺延。其责任应由消费者负责。
4、工程造价由具有国家专业资格的专家进行造价审计。
第三章 协调无效
第八章 调解部门对家庭装饰工程纠纷调解无效,当事双方必须办理终止调解手续。争议双方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2、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3、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调解部门支持受害方的申诉、仲裁、诉讼,配合有关部门解决争议。
第九条 企业与消费者因家庭装饰工程引发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徐州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家庭装饰工程咨询、投诉受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版权所有:徐州市艺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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